
麻醉药品和毒品前体
在中国,规范前体化学品的主要法律是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生产用前体及化学品管理条例》,该条例于2005年11月生效。
该立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前体化学品的管理,规范前体化学品的生产、分销、购买、运输以及进出口,防止前体化学品被用于制造药品和精神药物。
前体化学品的目录和分类
前体化学品分为三类。包括可用于生产药物的主要原料。第二类和第三类包括可用于生产药物的化学试剂。前体化学品的详细分类和类型如下所示:
步骤一
1. 1-苯基-2-丙酮
2. 3,4-亚甲二氧基苯基-2-丙酮
3. 胡椒醛
4. 黄樟素
5. 黄樟油
6. 异黄樟脑
7. 正乙酰基邻氨基苯甲酸
8. 邻氨基苯甲酸
9. 麦角酸*
10. 麦角胺*
11. 麦角巴辛*
12. 麻黄碱、伪麻黄碱、中麻黄碱、苯丙醇胺、甲基麻黄碱、麻黄碱提取物、麻黄碱提取物粉末及其他麻黄碱类物质
13. 2-氯苯基环戊基酮(2012年新化合物)
第二类
1. 苯乙酸
2. 乙酸氧化物
3. 氯仿
4. 以太
5. 哌啶
第三类
1. 甲苯
2. 乙酸氧化物丙酮
3. 甲基醚酮
4. 高锰酸钾
5. 硫酸
6. 盐酸
笔记:
1. 应控制第二类物质中可能存在的盐类化学物质。
2. 标有“*”的类型为药品项下的前体化学品,包括药品原料及其单一制剂。
如何遵守
为了遵守这项法规,您需要了解您的角色以及您的产品属于哪个类别:
类别 规章(2011年10月更新)
生产者或销售者需要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SFDA)或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获得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;
卖家需要保留所有销售记录至少2年;
买家需要向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或市级公安机关取得采购许可证;
运输者需要向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;
进出口商需要从商务部门获得许可证;
进口商需要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SFDA)的许可证;
第二类
生产者须在生产之日起30天内向市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产品名称、类别和数量;
自营业之日起30天内,销售商须向市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产品名称、类别、数量和买家信息;
采购方需在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产品名称、类别、数量;
运输者需要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;
进出口商需要从商务部门获得许可证;
第三类
生产者须在生产之日起30天内向市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产品名称、类别和数量;
自营业之日起30天内,销售商须向县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产品名称、类别、数量和买家信息;
采购方需在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产品名称、类别、数量;
运输企业需要向县级公安机关报告运输信息;
进出口商需要从商务部门获得许可证;